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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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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予以奖励。为规范首台(套)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第一台(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首台(套)的认定、奖励、资金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工作以及制定奖励方案,组织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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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首台(套)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五条 首台(套)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主要是:

1、产业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技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2、产品范围包括: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高端电力牵引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大型冶金矿山先进成套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设备、自动化制药成套设备;智能化光学检测装备;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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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物联网系统集成设备等电子信息技术装备;环保工程设备、高效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端电工电气设备、智能电网;中高端轻工、印刷、纺织智能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食品加工与制造及包装机械;高性能农业机械;精密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大型精密铸锻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第七条 首台(套)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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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 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第十条 所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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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首台(套)奖励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申报情况可按比例和定额奖励方式奖励。

第十二条 制定奖励方案时原则上成套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格的1%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也可以都采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对国内首台(套)的奖励金额可适当高于省内首台(套)。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科研、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奖励一个首台(套)产品。同一台(套)产品已获得相关政策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上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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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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