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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春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录取通知书制,并将录取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上报教育局中学科。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应一式两份,一份教导处留存,另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换时,应予移交。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
1、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经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由转入区教育局报市教委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市内转学、外地转入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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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周内办理。
2、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含蓝印户口)需持本市户口(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学校联系转学事宜。
3、市区学生在本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需经区教育局批准,报市教委备案。
4、七年级第一学期不予办理转学。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后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1、非本市户口,具备四证(即户籍证明、暂住证、务工证、住房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2、初中阶段原则上不允许借读。 四、休学、复学
1、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需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县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经学校、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休学手续。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到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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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复学手续。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到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五、升级和留级
1、学生学年成绩各科均及格或补考后有两科以下(含两科)不及格者准予升级。经补考后仍有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者,家长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的应留级。留级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数的2%。
2、留级工作于每学年暑假进行办理。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中学学毕业程度
的,由学校发给经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加盖“毕业”字样章。
六、退学和开除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中途退学。 2、义务教育阶段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七、其它学籍变动
1、其它学籍变动,由学校提供相关手续,经区(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委备案。
2、初中阶段的外籍学生,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