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 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管理指标达到“十三个100%”的总要求。到2024年,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使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二、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全额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保险保函等第三方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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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合同价款总额30%的建设资金到位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银行签署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分包企业独立发放工资的签署四方共管协议),即时开通工人工资专户和工程款账户。协议应明确工人工资支付流程、建设资金流向及各方管理责任。已到位的建设资金用于根据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用于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全额通过银行结算。
(三)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 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程序,对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差异化管理的范围从全部免缴至加收2% 。全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工人工资支付。
(四)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应当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36号)规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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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开招标确定3至4家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工人工资银行卡、代发工资、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托管保险保函、30%的建设资金、结算工程款等。
(六)实行工程款过程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
(七)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分包项目必须列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指定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中超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的专业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以包代管。
(八)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上述七个条款要100% 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第一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条至第五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第六、七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项目开工手续等。
三、全面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一)签订劳动合同。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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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工人实名制花名册(附件2)。
(三)加强岗前培训。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所招用的全部建筑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岗前培训登记(附件3)。重点培训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依法维权、工伤处置等,其中,必须对所有建筑工人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拖欠投诉渠道等制度的培训、宣贯。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在建工程项目要配备劳资专管员,专管员主要职责为: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设置工人维权信息公示牌(附件4),编制考勤公示(附件5)、日工资发放公示(附件6)、计件工资发放公示(附件7)、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协调处理拖欠投诉等。
(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计件工资、按节点支付工资、工程款不到位等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六)实行银行卡支付工人工资。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对单个工人已完成工程量或考勤、应得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银行打卡发放。
(七)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代发工资。各区市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企业代发工资的项目数占比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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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其他项目要达到60% 以上。未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的项目,必须签订四方共管协议,列入建筑市场监管重点。
(八)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要100% 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及全部工人;第七条要具体到单项工程,总评不低于规定指标。
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工程项目及各方责任单位拒不服从当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联合当地人社部门共同治理,直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整改后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行业协会组织的先进单位、诚信企业、文明工地等所有的评先选优活动。
四、全面提升劳动用工服务保障水平
(一)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加大后勤保障投入,实行后勤保障专业化服务,努力让建筑工人住的舒适干净,吃的安全放心,干的舒心愉快。 (二)广泛开展关爱活动。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协会要广泛开展以“送文化送温暖送关怀”为主题的关爱建筑工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组织走访慰问救济特困职工,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建筑行业新发展、建筑企业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