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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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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1. 总则

为确保检测业务的公平、公正性,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的冲突,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客户利益而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适用于实验室所有的检验人员,具体包括样品抽样,前处理,检测和结果报告人员等。 3.0 - 程序

3.1 -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涉及人员应予以回避: 3.1.1 检测人员或其近亲属委托检验。

3.1.2 检测人员与客户,或委托检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1.3 参加过初次检验的复检事项。

当客户对实验室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时,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验室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客户承担。实验室只承认纳入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发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复检单位。

3.1.4 当客户对检测结果有疑议,提出复检时,原则上,初检人员在复检时,应予以回避。

3.1.5 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项目。

3.1.6 当委托业务来自所属的集团母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并需要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 公司应予以回避。

3.1.7 除上述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实验室应本着检测活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控,进行回避。 3.2 回避的提出或实施 3.2.1 自行提出回避。

检测人员负有主动提出回避的责任,由所属的部门主管和实验室经理批准决定。

3.2.2 客户向实验室提出。

当客户向实验室提出,要求某检测人员回避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客户对回避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撤销委托。

3.2.3 上述人员的回避不应影响公司承接,开展的检测业务。 3.2.4 回避提请,批准。

需要书面提出回避,并记录在回避申请表(SA/QR/63)中,由质保部存档。 4.0 - 参考文献和其它参考标准操作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131号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0 - 附件 无

6.0 –相关记录 回避申请表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1.总则为确保检测业务的公平、公正性,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的冲突,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客户利益而制定本制度。1.-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适用于实验室所有的检验人员,具体包括样品抽样,前处理,检测和结果报告人员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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