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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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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管理办法修改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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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接种单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规范(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近年来预防接种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单位的含义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预防接种和入户预防接种),由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按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五类进行管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

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的;

(二) 有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立预防

接种

点,承担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在农村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偏远山区、在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点应设置预防接种点。在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及时设置预防接种点。根据服务人群和服务半径,1-3个行政村设置1个接种点。

(三) 在有产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必

设立产科接种点。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针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四) 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室)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

的,能够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五) 在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应急接种和查漏补种等预防接种

作中,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疫苗接种率低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工作结束后接种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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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

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修改

位管理办法修改2024年4月19日1甘肃省预防接种单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规范(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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