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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务处理【税务实务】 问题: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讨论热烈,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转出;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视同销售,其进项应可以抵扣。
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额,餐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免费食品是“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还是应视同销售;二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政策依据如下: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关于向内部人员提供免费通话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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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税务总局将其解读为“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就可以抵扣。由于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因此,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问题延伸:如果餐饮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此条款的解读是,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也就是说,提供自产食品就是提供餐饮服务。由此可见,餐饮企业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员工的行为依然属于“自我服务”的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能按照“自产货物作为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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