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能源局2020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

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

-1-

电力交易机构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章

第六条

准入与条件保持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

实施许可准入监管和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能源监管规章制度,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

及时取得许可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负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申请电力业务许可

-2-

证,不需待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建设后申请。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有关承诺的真实性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派出机构应按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对企业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持证企业按照电力业

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保持许可条件,并在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电力业务。

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要求,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特别规定事项”。持证企业应当履行许可证载明的“特别规定事项”,并将履行结果及时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变更延续与退出

持证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

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

-3-

(二)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调度关系发生变化的;(三)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类型、单机容量发生变化的。发电机组技改后装机容量发生变化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持证供电企业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营业分支机

构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持证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

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一)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的;(二)发电企业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的;(三)发电企业发电机组退役的;(四)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变更的。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应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持证输电企业主网架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变电

设施投入运营,以及主网架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应当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派出

机构申请退役或申请延续运行。申请延续运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二)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运计划;

-4-

(三)机组实行必要的改造并经过相关安全评估。机组延续运行时限依据相关评估结论确定。第十六条

输电、供电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因故需要

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电网企业被撤销的,其上级单位应当在撤销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实施方案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企

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遗失的,应当及

时向派出机构申请补办。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并在派出机构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三)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五)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5-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能源局2020 - 图文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9nh01ne9q06i7k4fff923x6i11g5t00rq6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