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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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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 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 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 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 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 8%(灵活就业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根据本人 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 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 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 (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参保员工办理退 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 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 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 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 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 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 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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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 7月 1 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 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第十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 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 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 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 由用人单 位和本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 (公积金) 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 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 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 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 和养老统筹账户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 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前 的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 统筹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照《江苏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发:

(一)统筹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不足 1 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 1%。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员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最低缴费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十 2X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 限)X 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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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员工在 1 995年1 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 1995 年底前的缴费 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 1 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 120 按月计发。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 (一) 项、 第(三) 项规定条件, 本人社会保险 (公 积金)缴费部分留足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足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最低存款额而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 分段计发:

(一)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 积金养老账户存款额超出养老最低存款额部分)除以 180 计发;

(二) 社会保险 (公积金) 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 条规定核发。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凭其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有关材料,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 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 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国家 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第十五条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 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可以申请将其养老个人账户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 按月享受病残 津贴。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 构或者直系亲属, 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员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 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提取,

具体见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

储存额和普通专户存储余额一

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 1996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满 1年发给 2 个月指

(含本人公

公积金缴费部分留

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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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 已借用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参保员工死亡的,在按规定提取其养老个人账户 储存余额以及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应当偿还其借用的特殊补充账户金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 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第十七条规定正常调 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 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三)退(职)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四)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 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 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六)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 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积金实 际缴费年限养老金,第十五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六条规定的病残津贴;

(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 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 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园区财政部门对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 划进行审核, 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 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施行。

1996 年 1 月 1 日前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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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计算办法: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 月数。

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按照 2011年 6月 30 日的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除以 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或者 其亲属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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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行为,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X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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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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