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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在中国内地的适用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商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发展,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以中国公司或个人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也不断并且持续的增加中。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公司收到来自美国法院的传票和诉讼材料,但由于美国域外送达规则的复杂性及缺乏对送达规则的了解,收到传票和诉讼材料的中国被告人并不清楚该送达是否有效、他们是否应该要去美国法庭出庭,能否抗辩、不履行或者是默认对方的送达行为。
美国民事诉讼顺利审结的前提是在中国的被告人收到一份有效送达的诉讼材料或者在美国的原告做出有效的放弃送达声明,只有这样送达程序才能对中国被告人生效,进而有可能获得中国法院认可的美国裁判书。本文拟向读者概括介绍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在中国内地的适用。
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
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联邦法院送达程序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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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该条规定了传票和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第4条(d)款允许美国原告向外国被告放弃送达,尤其是第4条(f)款及第4条(h)(2)款规定了对美国域外的个人、公司以及社团可适用特别的送达程序。第4条(j)款简要规定了向外国国家或其地方政府的送达程序。
第4条(d)款的放弃送达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外国被告人失踪,或者是送达程序难以送达给外国被告人,或者是外国被告人不在美国境内并且需要花费大量且不必要的成本送达给被告人。这类放弃送达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案件审判地及案件管辖权方面的任何异议,但是如果放弃送达的请求是通过普通邮件邮寄或者是其他中国未允许的送达方式,则放弃送达请求是无效或者是有问题的。
现行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承认以下的送达方式:(1)国际商业协议的送达方式;(2)送达地国家的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3)外国国家机关直接送达方式;(4)个人送达方式;(5)美国地区法院签发的邮件送达方式;(6)美国地区法院承认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美国每一个州都有一个与联邦法院相独立的法院系统。在州法院,送达程序需要遵循该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州法律在域外送达方面规定了多种并不特殊的可选择的送达方式。例外地,州法院需要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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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况下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送达规则:第一,州法院的诉讼程序需要遵守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司法和司法外的送达规定,并且被告所在地也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签约国;第二,对外国主权国家或者是外国国有公司的送达,不管诉设是在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进行,送达是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签发,都需要遵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第1608条的规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部基本的管辖权法律,一般不涉及实质性责任问题的认定。
依据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文书送达是原告律师的责任,美国法院或任何法院的分支机构并不对该送达行为负责。原告律师需要准备好传票,传票上面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加盖法院印章、主管的法院名称和一方当事人、原告律师的联系方式、被告必须出庭答辩的时间,并且要告知被告如果不出庭答辩会有缺席判决的结果。”送达也可以交由专门的私人送达公司负责。送达程序不再是个人管辖权抗辩的充分依据。
二、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对中国被告人的适用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允许在美国境内对中国被告人送达司法文书,并且《海牙送达公约》也允许美国规定的上述送达方式。美国法院同意的个人送达方式是中国被告人能够出庭答辩并且通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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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达能够送达给中国的被告人。根据州法律规定,这种送达
方式也能够对中国的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产生送达效果,即由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公司的董事接收来自美国法院签发的送达文书,或者是由中国被告人指定的代理人接收该文书的送达。《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h)⑴款是在美国境内签发的对外国公司的送达规定:(a)由州法律的授权(地方法院所在的任何一个州或是送达行为对该州产生影响);或者(b)“由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代理人、或是其他被任命或是法律指定的代理人接收送达的传票和诉讼材料……”第4条(e)(2)款规定了对自然人送达也可以通过他们指定的或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接收方式进行。第4条(e)(2)款规定了对自然人的留置送达方式(针对传票和诉讼材料)“留置送达于自然人的居所或者是适龄的有合法居住权人的经常居住地”。
联邦法律和多数州的法律都允许通过向外国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关联公司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送达司法文书。这种送达方式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向一家专利公司的子公司送达。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例中的这种送达方式需要有专利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美国各州向近亲属或者关联公司送达司法文书时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多数法院在认定关联关系时所持的观点是这家公司能够对子公司实施充分的控制权。有一些法院在认定关联关系时采用的标准是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业务具有“关联性”并且“共同参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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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也有一些法院采用“代理”的标准,将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代理人。有一些基层法院在认定关联关系时需要有更多证据来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在美国普遍接受的对外国公司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基于该公司与美国的公司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是与美国其他实体公司存在联系,但是多数州的法律或是正当程序条款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准确定义。一些权威法庭认为在认定“代理”关系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代理人必须要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2)委托人必须要了解并且同意代理人代自己行事。(3)委托人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有足够的控制权。美国法院经常提到如果一个公司分支机构越多,该公司就越可能基于代理原则被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这种关联关系或者是代理关系存在,将可能会适用美国法律规定的在美国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送达的方式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
三、依照《海牙送达公约》,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f)(1)款规定域外送达也可以“通过国际认可的方式予以送达,比如海牙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
对56个公约缔约国而言,《海牙送达公约》是专门规定诉讼中送达规则的法律。该公约共有31条,并且允许加入公约的成员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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