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茂府规[2024]2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8 【实施日期】202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2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房产等部门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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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市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另行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 2 / 3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
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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