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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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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2005-3-7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及其它各类物业业主和使用人、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 房屋公共维修金(以下简称“维修金”)是房屋本体共 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维修金由房屋的业主或使 用人缴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四、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审批维修金标准的主管部门,维修金 的收取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并对维修金等维修费用的收 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五、 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类别、 楼宇类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简繁程度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并根据维修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 布。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一年调整一次。

六、 根据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 业协商

提出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并将协商结果报价格主管 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或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七、 物业管理委托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第六条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的,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 收费标准,缴交维修金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高层楼宇可按月缴交维修金,其它楼宇可按六个月一次性缴 交;物业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 行。

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可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书面约定须提 交其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双方未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的,由业 主缴交。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维修金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

八、 维修金从依法能够取得正式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缴交。 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从本栋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由开发商按规定 缴交。业主发生变更时,维修金不予退还。

九、 维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专用帐号。维修金的所有权 为全体业主共有。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十、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或栋号建立维修金档案。档案中 须对维修金的建立、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金的收支情况, 其中必须对维修金的明细支出项目、金额及余额。业主委员会和 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可对维修金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十二、业主或使用人不缴交维修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协助催 缴,物业管理企业可使用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中规定的 催缴措施,同时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 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时,原物业企业在业主委员会监督 之下,将结余的维修金和维修金档案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 擅自收取维修金或擅自提高维修金收费标准的;

2、 不按约定或规定缴费时限和办法,强制一次性提高收费 的; 3、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 擅自改变维修金用途的;

5、 不按规定公布维修金明细收支帐目的; 6、 擅自减免个别维修金缴交义务人维修金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十五、维修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维修金为代收 代付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从中截取或另行收取手续费。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2005-3-7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及其它各类物业业主和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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