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成本的10%予以中标社会资本奖励。
(b)
入廊费:入廊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5%计算,在第一年投入投资建设。如果开工建设时,入廊费未到位,由社会资本垫付,针对这部分费用政府不额外支付资金成本。如在签订PPP项目协议三年后,入廊费仍未到位,将此部分金额计入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成本,重新核算可行性缺口补贴,如果三年之后收回入廊费,则用于支付管廊服务费。
(c)
建设期利息:考虑项目总投资减去项目资本金及入廊费后剩余部分的建设期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建设期内的实际投资以财政跟踪评审的结论为准。
(d)
管廊运营成本:运营期前两年内以实际支付时以投标人中标价为准。项目运营两年之后,按乙方报批财政,经财政审核后的实际运营成本计算。
(e)
合理利润率:按照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按中标文件中的调整系数填写。
(f) (g) (h)
年度折现率:按中标文件中的折现率填写。
绩效考核评分:以项目公司成立后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的约定评分细则为准。 运营补贴周期:项目运营期年数二十五(25)年。
n:从项目运营期开始计算的折现年数(n=1,2,3……25),运营期第一年n取1,依次类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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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廊服务费支付时间
9.2.1 管廊服务费包括入廊企业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其中,入廊企业付费由乙方根据其入廊管线单位签订的入廊协议中的约定收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每一年支付一次,甲方根据第9.6条款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考核完毕后,于综合管廊正式运营后,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9.2.2 不可抗力期间的管廊服务费
(a)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综合管廊使用服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的违约金。
(b) (c)
甲方不支付该期间的运营维护费。 乙方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保险来降低。
9.2.3 暂停服务期间的管廊服务费
(a)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对于暂停服务的某路段综合管廊,甲方仍支付该路段综合管廊的管廊服务费。
(b)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支付暂停服务的该路段综合管廊的管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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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暂停综合管廊使用服务违约金
9.3.1 因不可抗力导致暂停综合管廊使用服务的,甲方免除乙方暂停服务违约金。
9.3.2 计划外暂停期间,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恢复综合管廊服务能力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两倍管廊服务费的违约金,若为第三方不当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或通过购买保险降低风险。
9.3.3 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第9.3.2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
9.4 服务费价格调整
9.4.1 管廊服务费价格调整:
(a) (b)
甲乙双方约定自竣工验收完成后2年内管廊服务费不允许申请调整. 自竣工验收完成2年后,根据乙方前两年的实际运营情况,由乙方与甲方核定运营成本,甲方会同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 (c)
在实行9.4.1(b)确定的运营成本之后的年限里,当人工、原材料等主要因素价格变化幅度达到9.4.1(d)规定的触发条件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在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由第三方咨询公司评估后,确定是否进行调整。双方约定每3年内乙方仅能申请一次调价。
(d)
调价触发条件:
i)物价指数距离前一次调整期的基数累计变动率达到10%,或者 ii)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累计变动率距离前一次调整期的基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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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动率达到10%。 (e)
乙方可按照第9.4.2条款约定的公式向甲方提出调价申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其申请,就价格调整在价格调整的收费年内做出决定,乙方和各个入廊企业应按照价格调整做出决定后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费价格。
9.4.2 具体调价公式为:
??+???1
????=?????1×∏????????×10?2(???1)
??=??
公式说明: n:为调价的次数;
Pn:为当次调价的管廊运营成本; Pn-1:为上一次调价的管廊运营成本;
P0:竣工验收完成两年后经双方核定的管廊运营成本; ∏m+l?1CPIi为调价系数,其中: i=m
m:为开始实行Pn-1管廊运营成本当年的公历年; l:即本次申请年份减去上次调价年份得出的年数; CPIi:为公历年i当年的物价指数。 9.4.3 营业税及所得税
本项目主要收入管廊服务费,政府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初步测算时计为乙方应税收入,鉴于全国今后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及有关税负政策若有变化,可行性缺口补贴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予以调整。
9.5 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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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甲方根据本协议对本项目涉及的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管,监管的数据作为财政部门确定最终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的依据。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管并行使其法定职权。
9.6 考核机制
9.6.1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的绩效考核由甲方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办法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制定。
9.6.2 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甲方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的运营服务质量、资产运营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9.6.3 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甲方依据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每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支付金额。当考核不合格时,甲方将依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办法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从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中予以扣除甚至暂停支付。
9.7 临时接管
9.7.1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 (b)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擅自将任一项目设施以及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或未经甲方允许将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或质押的; (c) (d) (e)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用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