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4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综合管廊服务质量。参照包括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电子库和资料库等资料,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综合管廊应急处理联动方案、综合管廊抢险应急制度、综合管廊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综合管廊安全责任制度、综合管廊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综合管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廊安全教育制度、综合管廊日常巡检管理制度、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处理制度、综合管廊违章违纪处罚条例、综合管廊内施工管理规定、综合管廊入廊作业规范等内容。为应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应急管理预案,配合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紧急事件的演练等工作。运营中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8.2.5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b)
适用法律;
有关部门发布的管廊相关的运营管理制度、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协议的约定;
8.2.6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a)
自项目正式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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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i)
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ii)
每季度之后的十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iii)
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8.2.7 甲方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指定任何代表进入综合管廊。
8.3 运营维护手册
8.3.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a)
在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编制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b)
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8.3.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a)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综合管廊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综合管廊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c)
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必须符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颁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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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综合管廊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8.4 服务暂停
项目设施服务暂停的,乙方必须报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8.4.1 计划内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并上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五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8.4.2 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
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c)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8.5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8.5.1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义务,造成综合管廊服务质量下降,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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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8.5.2 如果且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5.3 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8.6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8.6.1 甲方检查乙方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
8.6.2 甲方检查监督乙方是否按运营维护手册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装备、备品备件及材料等;
8.6.3 甲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现场作业和作业纪录;
8.6.4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制定相应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考核奖惩细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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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管廊服务费
9.1
管廊服务费组成
乙方在运营期内获得管廊服务费收入,其组成包含:入廊企业付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9.1.1 入廊企业付费按照入廊企业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入廊协议的约定执行。 9.1.2 当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按照中标社会资本方的管廊服务费报价通过以下公式调整后执行。 第N年财政运行补贴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入廊费)×(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
=[
25绩效考核评分
100??
+管廊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运营维护费收入]
说明:
(a) i.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其中:
项目建设投资:经市财政审定的建设成本结算价与本条第(2)款中工程建设成本的中标价比较,如果低于中标建设成本时,应根据上述实际建设成本,按照财金[2015]21号文件重新计算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如果高于中标建设成本,按照相关文件调整。 ii.
如小新地区域入廊管线增加其他管线,由此增加的相关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调整。 iii.
如中标社会资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经市财政和市住建委及相关质检单位对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按照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