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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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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报警联动、视频报警联动、图像识别标识、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2) 对数字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的记录保存时间、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3)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4) 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2.2.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1) 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和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2) 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3) 摄像机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五)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1.1. 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1.2.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1.3.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1.4.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1.5.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状况,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1.6.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联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

1.7. 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1.8. 检测(同约定)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切换录像功能; 1.9.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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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记录数据。 2. 系统的软件检测

2.1.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2.2.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2.3. 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2.4. 对应用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2.5.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查验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系统功能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3. 检测标准

出/入口控制器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应用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六)停车管理系统

1.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出口、系统主机的功能进行检测。 1.1.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1.2.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1.3.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1.4.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1.5.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1.6. 系统主机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1.7. 出/入口设备与系统主机的通讯是否正常; 1.8. 系统设备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1.9. 对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停车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10. 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 1.11.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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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系统主机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记录数据。

2.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七)系统查验

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查验的条件

1.1. 查验工作应在系统竣工的前提下进行。参与查验工作人员应充分掌握系统设计功能、原理、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1.2. 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1.3. 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

1.4.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1个月。

1.5. 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操作。

1.6. 按标准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1.7. 文件及记录完整。系统查验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2) 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3)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4)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 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6)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查验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7) 系统的竣工查验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查验小组,按竣工图进行查验。查验时应做好记录,签署查验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查验合格后,查验小组应签署查验证书。

(8) 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查验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查验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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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当查验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查验,直至查验合格。

六.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要求:1.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通过消防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消防系统承

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统深化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物业公司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2. 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防系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3. 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由物业公司统一记录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记录表》中,查验工作完成后,参加查验人员应签字确认,物业公司将《设施设备接管查验记录表》分别报送各有关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确认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工作结束后,由物业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报送各有关单位。

(一)查验范围

1.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EPS电源、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3.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4. 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

5. 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 6. 防火门; 7. 消防电梯; 8. 灭火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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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火、防烟分区;

(二)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2. 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1.3. 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

1.4. 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分项功能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1.5. 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

2.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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