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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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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设立职能部门和业务分管部门。职能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对业务分管部门和全校资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管。业务分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分管的资产实施管理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管。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资产分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资产购置、入账、清查登记和全校资产统计报告。

(四)根据学校授权,办理、审核和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论证,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图书馆、校长办公室是资产管理的业务分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业务分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实施。

(二)管理分管资产的总帐,负责分管资产的入账、清

查登记和统计报告。

(三)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负责分管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管理,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暖管网及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校内道路以及植物的管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各产业实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收交企业应交条件占用费和应交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文献、音像等资料,以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以及相关标识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向学校业务分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四)接受分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拟新购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须事先申报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资产购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集中购置还是分散采购,都要按《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专门领导负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分管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纳入

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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