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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论文:跨国公司国际环境治理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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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论文

跨国公司国际环境治理哲学思考

一、以义务本位为核心的和谐哲学

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环境法的公益性问题,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利益本位”和“社会责任本位”。这两种观点可以看作是义务本文论和权利本位论的雏形,直到21世纪初期,有学者在环境法哲学的领域明确提出了环境法的义务本文论。当时,我国法哲学研究者一致认为义务和权利是法律现象的一对基本范畴,但是就义务和权利哪一个是本位的问题上却存有不同看法,并就此产生了广泛的讨论。

环境哲学本质是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考,是把“人-自然-社会”看作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对自然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重新认知,人作为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积极调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义务。跨国公司在如今越来越多的被看作是“企业公民”,同样具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义务。

以义务本位为核心的和谐哲学强调义务是权利的先决条件,人对自然的利用不是从主张权利开始,而是从履行义务开始的。因此,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义务先于权利,即跨国公司对于环境治理的义务先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权利。无论其投资是否污染或可能污染东道国环境,跨国公司都应承担环境治理的义务,所以提倡和发展义务本位具有必要性。 二、环境正义理论

环境正义运动最早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运动最初的起因是针对美国政府在选择有毒废物填埋场时的不平等现象。此后几十年,很多学者投入到环境正义理论的研究中,世界上各国也开始广泛关注。虽然环境正义主张起源于美国,但环境正义的研究不仅限于美国,并且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区别而呈现多样性。国际环境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利益多样化的特点,跨国公司作为其中重要的主体,首先需要的是规范的约束和引导,这种规范主要是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行为始终是以盈利为目标,这就导致一旦环境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与跨国公司的价值取向冲突,这些规范就很可能给跨国公司的价值取向让步。所以环境正义的真正价值在于以主体的伦理德行为基础,使环境正义

规范真正发挥作用。由于环境权既是个体权利,同时也是集体权利,对个人环境权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往往损害其他多数人的共同环境权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实体性的环境权属于一种‘社会’权利,明显不同于人格权、财产权等典型的‘私人’权利”。环境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环境资源的公有性,更加强调了环境正义的重要性。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向42届“环境与发展会议”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发展与环境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标志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组织所承认。国际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的指导,环境保护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环境保护的指导,要求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更加高效的利用环境资源,减少废物排放,实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和文明消费。可持续发展理论肯定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

课题研究论文:跨国公司国际环境治理哲学思考

公司研究论文跨国公司国际环境治理哲学思考一、以义务本位为核心的和谐哲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环境法的公益性问题,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利益本位”和“社会责任本位”。这两种观点可以看作是义务本文论和权利本位论的雏形,直到21世纪初期,有学者在环境法哲学的领域明确提出了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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