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提供材料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可到现场或随船进一步核实材料的有效性。
审核应遵照下列指南: .1文件审核
a主要校核船舶技术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核对证书所载的航区限制是否与拟定航路相符;
b审核《手册》内容的覆盖性,手册内容是否覆盖手册编写指南所要求的内容; C审核《手册》内容的符合性,手册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状况、营运航线特点等相符,是否满足预定营运航线中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对相关的建议性指南作了充分的考虑;
d审核《手册》内容的可操作性,手册内容是否满足营运航线及船舶的操作要求,是否便于船员理解,是否能为船员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引。 .2现场审核
a撤离演习是否按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相关的通信联系以及应急状态下的控制及与乘客的联系;
b船员是否能按预定的程序对船舶拟定的破损进行控制,包括对船舶浮力舱完整性进行检查;
c船员是否清楚火灾控制站的位置、灭火设备的存放地点、灭火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及使用方法;
d船员是否清楚救生设备的存放、指定的撤离路线及集合场所,是否熟悉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 程序及使用;
e船舶夜航操作是否满足预定的操作程序;
f对于新开辟航线的船舶,投入营运前应随船审查相关航路的情况。 .3查阅记录
a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b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c营运期间任何故障及危险记录; d所标示的应急情况演习记录; e开航前气象资料记录; f船舶夜航操作的录音记录。 .4查看夜航设备、审查布置要求 .4.1夜视设备
夜视设备需经认可检验机构检验,两部图像显示屏应分别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视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4.2雷达设备
a至少应装配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屏置于船长工作台前;
b大副工作台前需装设副雷达显示屏。如果船舶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应在大副工作台前装设可操作的副雷达,或增设1台雷达。 .4.3其他布置
a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如需要,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客舱内的灯光反射至船艏;
b驾驶室入门处四周需有遮光窗帘;
c仪表照明灯和罗经灯须有灯光明暗调校钮;
d控制版面的警告灯须有滤光装置,以备航程中接收到警报时,不至于影响船员夜航;
e大副工作台须设独立照明装置,能发出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f船舶应配备船内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相互联络,包括靠泊和离泊时在船艏、船尾值班的船员;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9船舶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船内通信系统,以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 .4.4操作要求
a所制定列明的开航前需检查的一切设备和系统,均须在每次开航前加以检查,确保其运作正 常,性能良好;
b在整个航程中,须连续维持对雷达的监视值班,在港池范围内可由船长酌情作出决定;
。不论何时,必须遵守主管机关所核准的夜航航路,除非船长基于安全理由而作出的偏离;
d雷达和夜视设备监视必须使用雷达和夜视设备标准用语;
。雷达监视员连续维持监视船舶位置,并将雷达船舶位置记录下来。如果船舶偏离指定航路,则须向船长报告,并提供驶回指定航路所需的资料; f船舶夜间在航时,除船长和驾驶台值班人员以及以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驾驶室内逗留。主管机关负责评估夜航、直接涉及并从事维修该船或夜视设备的人员除外;
9遇有雷达或夜视系统失灵或出现故障,或船长、其他负责值班的船员身体不适,或任何驾驶台组员不论因何种理由须离开值班岗位,船舶则须以15节以下的速度航行;
h关闭夜视设备之前,须将船速减至15节以下。 2.5发证
.1对于申请办理初次审核或换证审核的船舶,满足条件则签发一张新的证书,证书包括了记录船舶营运操作性要求的附件。附件具体编写按照“《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编写指南” 进行;
.2对于申请办理年度审核的船舶,满足条件则在证书上加以签注; .3对于申请办理夜航许可的船舶,满足条件则单独签署一份夜航许可的文件,有效期与船舶操作安全证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