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B 5.A 6.C 7.D 8.D 9.C 10.A 11.D 12.D 13.A 14.A 15.C 16.B 17.A 18.D 19.D 20.B 21.D 22.C 23.C 24.C 25.D 26.A 27.D 28.C 29.A 30.C 31.C 32.B 33.C 34.C 35.D 36.B 37.A 38.A 39.D 40.B 41.B 42.D 43.B 44.C 45.B 46.D 47.C 48.C 49.D 5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BD 3.ABCD 4.ABCD 5.AB 6.AB 7.ABC 8.ABCD 9.ABCD 10.ABCD 11.BC 12.ABCD 13.ACD 14.ABC 15.ABC 16.ABCD 17.ABC 18.ABCD 19.AD 20.ABC 21.AB 22.ABCD 23.ABC 24.ACD 25.ABCD 26.ABD 27.ABC 28.ABCD 29.AB 30. BCD 31.AC 32.AB 33.ABC 34.AC 35.ACD 36.ABD 37.ABCD 38.ABCD 39.ABCD 40.ABCD 40.ABCD 41.ABCD 42.ABCD 43.ABCD 44.ABCD 45.ABCD 三、判断题 正确的有: 3、8、9、12、15、16、18、19、20、22、24、26、28、30、31、40、42、46、47 其余的为错误的。 四、案例分析题 1. (1)我国的《会计法》规定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外合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组织,当然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自然有权来检查。 (2)出纳孙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要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办公室主任许某接任财务部主任不符合要求。《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不完整。《会计法》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 (1)该厂会计人员管理不正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每年接受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不少于24小时。 (2)会计张某调离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该厂会计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该厂销毁会计档案存在问题。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 (1)出纳人员兼债权债务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税务部门将检举人的材料转给该单位负责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不完整。《会计法》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该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 (1)出纳员王某不能向市财政局直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凡进必考”。 (2)《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该厂的银行印鉴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是不符合会计控制的有关规定。原因是: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该厂会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要求。 5. (1)出纳人员兼债权债务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将该原始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单位,不能提供复印件。 (3)该厂会计科将购进服装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做法不正确。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将购进的商品、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处理,也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4)该厂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6. (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此外,在办理交接中,发现存在的“白条顶库”问题,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对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发票更改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对于发票上的金额不得更改,只能有出具单位重开。 (3)李强在财务工作务虚会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4)出纳张友关于:“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以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 B 3.D 4. D 5.A 6.C 7.B 8. D 9.D 10.A 11.B 12.D 13.C 14.D 15.A 16.B 17.D 18.A 19.B 20.D 21.A 22.C 23.B 24.C 25.B 26.B 27.C 28.B 29.D 30.B 31.B 32.A 33.D 34.C 35.C 36.C 37.B 38.D 39.B 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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