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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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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行业管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源头减量、就地处理、回收利用等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市机关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牵头负责市属公园、景区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以及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编写教育系统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材料,依管理权限指导、督促和考核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具体实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协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者在建筑施工区域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旅游从业人员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和对旅游从业人员宣传、引导垃圾分类情况的考核评价;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旅游星级饭店、景点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统筹协调推动。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邮政、快递行业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

第六条(区级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住建、商务(工信)、生态环境、教育、园林绿化、卫生健康、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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