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编制
表-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第页 共页
人工费 子目号或 子目名称 序号 子目单位 材料代号 或材料名称 工日 单价 金额 主材耗量 1 1.1 1.2 ?? 2 2.1 2.2 ?? 主材 单位 单价 金额 材料费 机械使用辅材费 金额 费 其他 管理费 利润 税金 综合单价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注:1.需要提供单价分析表的清单子目按自然顺序填写序号(1、2、3??);
2.除材料费外,其它各列只在清单子目所在行填写;
3.材料费按二级序号填写,每种材料填写一行,并在清单子目所在行汇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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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内字〔2016〕009号)
3.4 工程量清单表格使用规定
3.4.1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2)结合项目实际编写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3)封面及表格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4.2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2)投标报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3、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3)封面及表格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表-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招标人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格式或决定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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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4 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4.0.1 本规范规定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每一子目均对应唯一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作内容。
4.0.2 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4.0.3 本规范所列的“工作内容”是对计量工程子目的工作内容的一般界定但不局限于表列工作内容,不涉及其具体的施工要求和施工方案,工程子目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招标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规定。
4.0.4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的工作内容均包含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的复测(联测)、控制网的布设及所有分部分项的测量定位(施工测量放样),监理人为检查任意分项的质量而作出的测量指示工作,以及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对合同内路线的高程、导线网的永久性控制网的布设和结构工程、地质病害段内的永久性观测网的建立。
4.0.5 大型施工措施本规范规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置子目的,应当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明确相关子目工作内容,其费用不得重复计算。作为永久性工程的大型施工措施不再考虑拆除费用和本身结构材料的周转。
4.0.6 工程量清单子目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和小写英文字母组成的五级编码表示,各级编号之间使用半角的破折号分隔。其中,第一级是根据子目所属专业工程(章)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一位数字构成;第二级是根据子目所属分部工程(节)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两位数字构成;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是根据分项工程或子目所属工程内容确定的编号,其中,第三级和第五级由一位或两位数字构成,第四级由由一位或两位小写字母构成。第四或第五级编码无时可省略。
子目号207-1-a-1M5浆砌片石细目(第五级)子目 (第四级)目 (第三级)节 (第二级)章 (第一级)
4.0.7 工程量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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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内字〔2016〕009号)
(1) 工程量的计量应符合本规范及合同文件约定。
(2) 除非另有规定,全部必需的模板、支架、拱盔、挂篮、脚手架、工作平台、施工设备、机具等的安装、拆除、恢复,以及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子目中,不另行计量。
(3)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子目涉及的场地布置、核对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常规试验检测、施工准备、施工防排水、接缝设置、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场内运输、完工后场地清理等均包括在相应工程子目内,不另行计量。
(4) 除非另有规定,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5)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计算均按图纸所示以工程实体的净值计算。
(6) 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所示的规格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如桩基钢筋笼耳筋、压浆管道固定钢筋等)等,作为相应子目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7)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计量。对于面积小于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8) 结构物
a. 除非另有规定,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量。
b. 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算,钢筋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c.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所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中心方向计量。
(9) 除非另有规定,土石方体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
(10) 工程量的长度、面积、体积与质量之间的换算,应按国家或重庆市相关规范规定的材料比重进行计算。
(11) 本规范中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而注明“××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4.1 第100章 总则
4.1.1 通则
4.1.1.1 本章内容包括:工程保险、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标准化工地建设、保通工程和机电设施专项费用。
4.1.1.2 工程保险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32
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保险期包括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
4.1.1.3 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编制费、安全生产费、信息化管理费。
竣工文件编制费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文件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信息化管理费是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重要工点如长大隧道、特殊桥梁等配置远程监控系统,在长大隧道配置的电子门禁、有毒有害气体连续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管理软硬件的提供、安装、使用、维护,网络构建及备份管理,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4.1.1.4 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的养护),临时钢栈桥,临时占地,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供水与排污设施以及拌和设备安拆。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的养护)费,是便道、便桥、便涵、临时码头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养护、拆除、清理以及原有道路的养护、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临时钢栈桥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恢复等的费用。临时钢栈桥(含钢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恢复等的费用在103-2中计量,综合单价计算时应扣除临时钢栈桥拆除后的钢材残值。
临时占地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青苗补偿、完工后恢复等的费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临时占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个人的认可,相关费用含在总额价中,不另行计量。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临时供电设施使用费含在其它工程子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临时电信设施使用费含在其它工程子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供水与排污设施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进行的全部施工、生活用水设施和临时排污系统的修建、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
拌和设备安拆费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所必需进行的拌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清理的费用。
4.1.1.5 标准化工地建设
标准化工地建设费是指按照工地建设标准化要求进行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钢筋集中加工、混合料集中拌制、构件集中预制等所需临时设施的建设或租赁、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移走、拆除、清理等的费用,标准化工地建设费的工作内容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化工地建设费中的临时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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