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第③栏中的“文件中的位置”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3.7 专业代理委托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
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
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专利代理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
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代理
委托书中声明。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九、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
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十、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的,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3.8 费用减缓请求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
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当写明请求减缓的理由。个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必须如实填
写个人年收入情况,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的,不予减缓费用。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费用减缓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费用。
八、费用减缓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将同意减缓的比例通知申请人。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足费用。
九、本表第④栏,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
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
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3.9 延长期限请求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延长期限分为指定期限和中止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
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
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中止期限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
标记。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请求延长复审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应当使用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
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3.10 恢复权利请求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
权利的理由。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
丧失的原因。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
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3.11 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
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