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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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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1 包 装 项 目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内 容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 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切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 勿带入水。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3 4 运送方法 接收样品查验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条 款 GB 2716 GB 1534、 酸值(酸度)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1 花籽油、油茶籽油、食用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 GB 1535、 GB 1536、 GB 1537、 GB/T 8233、 GB/T 8235 GB 10464 GB 11765 GB/T 15680 GB 19111 GB 19112 LY/T 1534 SB/T 10292 强制性 推荐性 GB/T 5530 ●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依据标准 条 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GB 2716 GB 1534、 GB 1535、 强制性 推荐性 2 花籽油、油茶籽油、GB/T 5538 ● 食用棕榈油、玉米油、GB 1536、 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 溶剂残留量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3 花籽油、油茶籽油、GB 1537、 GB/T 8233、 GB/T 8235 GB 10464 GB 11765 GB/T 15680 GB 19111 GB 19112 强制性 推荐性 GB/T 5009.37 ● 食用棕榈油、玉米油、LY/T 1534 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 4 5 6 7 8 9 10 游离棉酚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B1 苯并(a)芘 BHA、BHT 标签 GB 2760 GB 7718 GB 2716 GB 2716 SB/T 10292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T 5009.148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5009.22 GB/T 5009.27 GB/T 5009.30 目视 ● ● ● ● ● ● ●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2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见表4。

表 4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序号 检验项目 方法依据 GB/T 5538 GB/T 5009.37 4.2 GB/T5009.37 4.8 GB/T 5009.148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5009.22 应注意棉酚标准纯品的有效期,应现用现配。 采用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采用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采用第一法或第二法。 / / 或采用液相色谱测定法 或采用液相色谱测定法 / / 使用方法注意的问题 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若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测定方法,应按GB/T 5009.37 4.2执行,其第一法为仲裁法。 应注意6号溶剂标准品的选择。 / 备注 / 1 过氧化值 2 溶剂残留量 3 4 5 6 游离棉酚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B1 苯并(a)芘 BHA、BHT 7 8 GB/T 5009.27 GB/T 5009.30 采用第一法。 采用第一法。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表3中第1~第9项)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食品标签判定项目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的(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的;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

表2样品处置要求序号1包装项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内容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切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勿带入水。2封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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