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考核材料或不按要求补正,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均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建
定期取得企业报送的质量
立与所考核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联系制度,
信誉有关信息及资料;向企业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并通过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和市场状况。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企业,负责
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行文,责令原许可机构在
20天内重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并向社会公告;负责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20天内重新核定企
业经营范围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信誉奖惩
对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实行荣誉奖励。
AAA级的企业,由市级道
(一)连续二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
(二)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
(三)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
AAA级的企业,由省级道
AAA级的企业,自第三年
起,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可以改为二年一次。
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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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
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AA级以上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第二十五条
对质量信誉B级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企业所
分别实施以下行政
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
在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质量信誉考核机构的决定,措施: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B级企业限期在2个月内整改。(二)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布后
10日内向质量信
誉考核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稽查。
(三)整改到期,由质量信誉考核机构和所在地行政许可机构进行整改验收。
(四)限期整改后经核查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新闻媒体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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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
公正、公开,损害企业信誉的,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未做到公平、
企业可以直接向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实施方案,但不得另行制定考核计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2、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3、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汽车、其他机
动车整车维修企业适用)
4、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适用
)
5、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6、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表7、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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