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章经营记录,包括每次违章行为发生的时间、责任
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客户投诉记录,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从业人员、维修设备及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见附件通过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监督管理记录,并收集、汇总企业上报资料,及时将企业质量信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备案有关记录:包括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特约维修车型的备案(变更)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二)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性质与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机构)与处理情况;
(三)违法违章行为与处罚记录:包括每次违章行为发生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四)举报、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每次的投诉人或举报人、内容与性质、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五)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记录:包括每次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当事双方、纠纷事由、调解结果等;
(六)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包括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情况、质量信誉等级、通报公示及有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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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
以根据需要,聘用部分业内专业人员组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的考核工作组,或组织各行政区管理人员交互进行企业质量信誉实际考核计分工作。
第十四条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档案记载,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见附件
3、附件4,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表”)进
/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企业自检自查并计分后,于每年度的1月份之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2、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档案;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4、与提交的质量信誉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资料;5、企业认为与本企业质量信誉相关的说明性材料。
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提交的资料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签写意见并附日常监督管理中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资料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提交的资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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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表;
(二)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所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表”和有关资料,在每年
2月至4月份进行实际考核计分。
由市级道路运
“质量信誉考核表”中设定的客户满意度的考核,输管理机构决定采用维修用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三)实际考核计分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考核计分并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的记载和相关资料,在“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见附表
5,以下简称:
“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中记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并针对性地对企业提出加强管理、改进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具
体要求。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备案。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辖区机动车维修
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综合考核初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或在本机构网站、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
(五)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申诉或举报材料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六)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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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确定。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
对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申诉或社会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经公示、确定后,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月10日之前以“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表”(见附件备案。
(八)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确定后,应当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考核记录栏内采用打印或加盖本实施细则规范的专用章附件7)的形式,标注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应复制一份交机动车维修企业存档。第十五条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提供材
(见
6)的形式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
出具
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
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
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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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在5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省交通行业报纸、期刊或网站对全省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予以发布公示。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进行发布公示。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进行发布公示。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
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按要求提供质量
应当按
,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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