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引
第一条为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005年7号令)及《机动车
[2006]719
号)并
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依据考核标准,对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在考核周期内企业管理基础、从业人员素质、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省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均应按照本实施
细则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制订计分考核标准;安排、部署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各市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安排、部署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辖区各县(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协助市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AA级、A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级和B级四个等级。各质量信誉等级的定义如下:
质量信誉AA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优良单位。质量信誉A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较好单位。质量信誉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一般单位。质量信誉B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较差单位。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至当年的期间不评定质量信誉等级,其质量信誉等级记录为
12月31日“新办企业”,考核期为每年的1
自开业次年的1月1日起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考核。
第七条依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考评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及其计分分值为:
2
(一)企业基础管理指标:经营管理档案建立及计算机应用情况。计分分值为100分。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其他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质情况。计分分值为
100分。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维修配件管理、维修质量检验状况及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执行情况。计分分值为250分。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项目与收费公示、有责纠纷与投诉、服务质量事件等状况与维修合同、结算清单的执行情况。计分分值为250分。
(五)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及生产安全状况。计分分值为
100分。
(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和消防设施状况及维修作业中废弃物的回收状况。计分分值为
100分。
(七)遵章守纪指标:行业备案制度、行业统计制度的执行状况及参加行业培训学习情况。计分分值为
以上考核总分合计为
100分。
1000分。另设“特别加分”项目,对考核
期内企业得到客户的满意程度、企业形象、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获得荣誉称号给与加分,计分分值为
100分。
第八条各级别质量信誉等级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AA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85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以上。
3
80%
(二)A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7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以上。
(三)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6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上。
(四)B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低于600分或者任一考核项目得分分数为项目规定分值的的。
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占项目分值的比率均应符合规定条件,不一致时,按照其中最低的比率对应的相应等级条件确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第九条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因机动车维修质量原因引发车辆事故,造成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
(四)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
65%
60%以
60%以下
比率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条根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考核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其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或XX级企业或X级企业”,新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等级即由新评定的等
级取代。
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有效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
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的格式建立质量信誉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载相关内容,将
有关材料归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材料。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连锁经营或分公司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
会影响、通报部门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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