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济价格字[2012]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1.16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2〕4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含)以外燃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由于用户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个性化户内系统改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和上门费。
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福用户)维修服务及燃气抢修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相 1 / 2
关预决算标准确定。
上述维修维护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确定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以内的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服务收费,由业主承担(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燃气设施和维修材料的加价幅度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15%。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及燃气抢修明码标价簿,详细标明各项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维修材料的价格。在为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向用户告知有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出示明码标价簿,与用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服务,服务中不得违反用户意愿强制提供燃气设施、材料及零配件等商品。
五、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济南市物价局济价非字[1995]第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济南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济南市居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表 价格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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