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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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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重大专项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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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后,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且不超过周岁,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

.重大专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须具有本课题相应的研究能力。

.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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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法学会全国法学人才数据库中选任。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 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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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年度课题由中国法学会以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接受期中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或《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将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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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中国法学会拨出经费,不需要经费接收单位向中国法学会提供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凭据。

.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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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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