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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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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曲娜

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48期

摘要:医疗纠纷矛盾不断升级,成为社会焦点事件。把协同机制作为切入点引入医患解决过程中,解决医患难题。首先把冲突利益主体分层,明确各自的利益内容,再对冲突转化主体进行构建,从而化解医疗纠纷难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冲突;协同机制;解决机制 一、医疗纠纷面临的困境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普法教育的实施带来了双方面的效果。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患关系一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广东的一则新闻标题写到“医患关系闹哪样?广东医生自备头盔盾牌防被砍”。新华网也曾报道,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主任医生、骨科专家宋医生,被一患者在停车场用刀捅伤心脏。据报道,宋医生曾给行凶者做了一个手部小手术,而术后患者总认为手术没有做好,经常来医院找医生的麻烦。这些网络新闻的描述,说明医疗纠纷的出现,不仅给患方带来损害,也给医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面对越来越高的医疗损害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医疗损害责任风险已经严重困扰诊疗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甚至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 二、协同机制的运行机理

协同是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下的一种新型模式。当超越一个以上的主体活跃在公共服务领域时,就会产生协同的需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协同”; 同级政府之间、同一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政府公共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内外协同”。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与合作问题正成为西方政府管理和改革最新的热门研究领域。首先,协同被视为是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回应。在政府组织体系设计中,为了应对现代化的分工,其组织设计往往没有重叠的角色和功能。这种结构导致了碎片化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而缺乏必要的合作和协调,由此妨碍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其次,政府的各种分权化改革,包括中央向地方分权、政府向社会放权的改革措施,使得权力越来越分散,政府也不得不协调各种权力主体的关系,为此需要强调协同合作的必要性。再次,当前社会不断增长的不安定和危险因素,使得对公共部门的改革呼声反响更为强烈。在诸如医患纠纷冲突不断升级过程,需要一个更为紧密和协同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以应对各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最后,现代技术发展减少了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市民希望服务更贴近他们的需求,因此在思想上导致从原子模式向更强调整体性分析的路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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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协同强调三个层面的整合: (1) 治理层级的整合,包括不同治理层级或同一层级的整合; (2) 治理功能的协调整合,使不同功能部门协同工作; (3) 公私部门的整合,包括公法部门和志愿组织,公法部门和私有公司的整合。因此,协同是通过包括横向和纵向的协调,有效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相互分离的服务的过程。协同是解决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导致的碎片化的机制选择。如果协同是有效的机制,那么如何促进各个主体能够相互协同合作呢? 如果协同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一个共识的话,就需要讨论走向公共服务协同化的路径问题。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接下来试图构建一个理解和推进协同体系的分析框架,在医患纠纷不断升级的背景下,如何推进多主体之间协同机制的构建。 三、医疗纠纷协同机制的构建

医疗纠纷协同治理机制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化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平息冲突化解纠纷。医疗纠纷协同机制就是多部门共同合作,在医疗纠纷不同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引导冲突平息,纠纷及时得到化解。

(一)纠纷化解主体——医调委

在维护和重塑价值方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身份属性决定其具有天然的亲民优势。医调委隶属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从机构性质上看,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在社会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从功能特性上看,“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因此,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相比,医调委更接地气,由医调委进行调解,表明事态还没有严重到“对簿公堂”的程度,这符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不伤感情,容易为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及其家属所接受。即使已经进入“撕破脸面”的阶段,医调委的介入也仍然表示医患双方的冲突还属于民间纠纷,这一点在双方的心理上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为双方继续合作、言归于好留下了回旋的空间。 (二)纠纷补偿主体

纠纷补偿是指对在医患纠纷中的受害一方进行利益上的补助、赔偿,从而减少其心理上、物质上的受伤害程度。在现实中,主要有三类利益补偿主体,分别为:医院、保险公司、政府相关部门。 1.利益补偿主体

作为利益补偿主体主要是在小额赔偿的情况下,医院从自身经费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患者进行补偿。在医调委调解机制建立起来之前,医院曾经是最重要的利益补偿主体,随着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医院从直接的利益补偿主体,变成了间接的利益补偿主体。 2.商业化利益補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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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的利益补偿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来筹措和管理经费,并对应当得到赔偿的患者支付相应额度的金额,从而分散医疗机构风险,推动医疗纠纷的化解。在现实的医患纠纷化解中,主要表现为,商业保险公司在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介入医患纠纷化解,承担相应的利益补偿功能。从目前全国的普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化解中的盈利水平是很低的,甚至有不少公司还稍有亏损,但从长远看,随着参保医院的增加,和各项理赔制度的完善,该类保险有可能会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 3.行政化利益补偿主体

行政化的利益补偿主要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运用公共财政资源对在医患纠纷中受到伤害且生活困难,但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有限,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一定救济或补偿的活动。一般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民政部门运用一些公共资金对在医患纠纷中的贫弱者进行补偿或补助。

(三)纠纷转换主体

冲突引导的实施主体也是多元的,从现实来看,冲突引导功能的实施主体也涉及到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和冲突缓和功能的实施主体是重合的。所以,冲突缓和中最主要的主体是公安部门,依据其权威和合法强制力来促进冲突主体不再采取高度对抗的暴力化方式,从而达到冲突缓和的目的,尽管医调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冲突缓和中也会扮演一些角色,但由于他们不具有强制力,只能采取一些相对较软的方式,所以,在冲突缓和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医调委为附属角色。但在冲突引导中,医调委将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当冲突局面得以控制后,就要向相关人员解释政策的相关要求,这时,公安部门将成为附属角色,医调委会逐渐扮演主要的角色。当然,在冲突缓和和冲突引导过程中,医院相关主体都会参与进来,但由于医院本身也是冲突主体,所以,他们在这两个环节中,都无法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而只能是扮演辅助性的角色,来配合公安部门和医调委劝说患者及其家属采取法律和政策认可的方式来处置纠纷。 (四)冲突转化的实施主体

医患之间发生冲突最终的理想解决方式就是把冲突转换,缓解冲突。冲突转化的过程中,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三个种类,三类主体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必然会有效的化解医患冲突。 1.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

政府是公共冲突管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需要进行“究底”的主体,而且,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一般具有更长远的规划,对社会各种信息和改革思路具有更全面系统的了解。从根本上减少医患冲突发生的几率是政府的一贯追求。因此,政府本身就是实施冲突转化的当然主体。一般而言,政府在实施冲突转化时更多的通过改变相关制度设计来实现。同时,实施冲突转化的还表现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有效地实现对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者:曲娜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48期摘要:医疗纠纷矛盾不断升级,成为社会焦点事件。把协同机制作为切入点引入医患解决过程中,解决医患难题。首先把冲突利益主体分层,明确各自的利益内容,再对冲突转化主体进行构建,从而化解医疗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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