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病历质量现状调查和建议
卫生部历来重视病历书写,全国有统一的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并在2010年初重新颁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规范》)。专科性特别强的学科在卫生部及本规范要求的框架下由本级学会统一制定专科病历书写规范,再由政府部门颁布统一执行(如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0月再版病历书写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反侵权责任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更加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全国各地二、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病历书写却缺乏统一的专科模式,在病史的描述,诊断的确立,病程记录的书写,医嘱的开出与执行,康复评定的实施和记录,康复护理的执行和记录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产生多种问题的主因是学科迅速发展与学科管理质量规范滞后的矛盾未能妥善解决。笔者曾在不同的康复专业学术年会中多次提出关于统一全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病历书写的建议 [1]。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下半年组织的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质量评估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针对反映康复医学科内涵质量的病历文书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全国多个省份的大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医疗文书进行了调研,发现了诸多问题。有个性,也有共性,如果不加以规范解决,不仅影响本学科的管理质量,进一步拉大和其他学科的差距,也会阻碍本学科健康发展的步伐。
康复医学科在卫生部行政规定中属于一级学科,自身的规范化尤为重要,而病历质量的管理又是康复医学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关于康复医学的病历书写问题仅散在于部分专著中[2],[3],[4],除湖北省卫生厅外,罕见权威机构给出正式的康复病历书写规范以供临床使用。因此,需要全行业重视,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达成共识,提出规范的病历实施方案,作为评估不同康复医疗机构康复医疗和管理质量的依据。 1.目前康复医学病历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康复医学科的名称
这个问题初看与病历质量关系不大,但实际上与学科的管理关系甚密。卫生部医政司颁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第13号)提出“康复医学科”的名称,并多处使用。即将颁行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五条更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但是目前综合医院该科室的名称却有如下多种形式:“康复科”,“理疗康复科”,“康复理疗科”,“康复中心”,“中医康复科”,“针灸康复科”,“理疗科”,“理伤科”,“疼痛康复科”等。尤其是与中医内容混合在一起的康复科室,病历书写大都采用中医病历书写格式,管理模式也采用中医思维模式,相应的《规范》或《指南》要求的康复医学服务内容很少或没有,有的医院有设备,基本没有相应的服务,致使医院领导或者当地的群众以为康复就是针灸推拿。上级来检查时,遇到检查中医工作,就说是中医特色;遇到检查康复医学质量就说是康复服务,游离在中医和康复医学两极。而此前康复治疗科”,这也是政策要求和执行差别化的表现之一。形势既不规范,内容焉能统一??甚至入住康复医学科都不能实施医保报销,也使部分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不以“康复”示人,而改称“内 1.2 入院记录部分
1.2.1现病史部分 《规范》“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已对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按照这个要求进行病史的采集和记录应该合乎规范,但有些细节却不得不考虑。严格来说,从康复医学的本源来看,康复医学科主要任务不是针对患者的疾病本身,而是由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目的是减少患者的残疾,提高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减少依赖,减少辅助。因此,对于患者的现病史部分的描述就应该加入对患者ADL的询问和记录。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患者入院时的内科一般状况描述较多,如“有无发热、寒战,有无胸闷、气短”等,而对ADL能力的主要内容描述缺乏,尽管大部分机构另外有Bathel指数评价表附后,作为专业病历,对于诸如洗脸、
洁面、梳头、喝水、吃饭、穿衣、管理大小便、行走这样一些基本专业问题在现病史中只字不提,不能说不是缺陷。
1.2.2职业和心理社会史部分 《规范》对此没有要求。对于康复医学科收治的患者,年龄差异相当大,其结局有回归社会和回归家庭之分。年轻人还需要职业康复,实现再次就业。完整的康复医学科即使不能包揽全部内容,也要有所考虑和设计。比如有职业的要了解患者的职业类型,学生或者未就业者、退休人员要了解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健康情况、生活方式、经济状况、患者本人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患者的心理状态,家庭的住房结构、卫生设施、周围环境的无障碍改造,交通状况、邻里关系、附近医疗和福利设施等情况。这些内容既可为不同状况下患者的生活、护理、转诊,为民政、残疾人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慈善机构救助等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ICF评定提供重要素材。但是本部分仅在某大学附属医院的病历中有所反映。
1.2.3 专科记录部分 由于康复医学多学科性比较突出,任何一份病历模板都难以涵盖所有学科。《规范》规定了体格检查的书写项目,同时也提到“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目前多数医院倾向于设计电子表格式病历,用于填空。这样做操作方便,既不易漏项,又能把医生从冗繁的医疗文书书写中解放出来。如中部某省康复界就制定了神经康复大病历的表格式模板,并由省卫生厅颁布在全省执行,满足了偏瘫、截瘫及周围神经损伤的病历书写,而不能适用于脑瘫患儿。另外,多家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医师对患者的障碍描述缺乏专业术语,仅仅将康复评定量表的评级或者评分记录下来,使别人很难明确患者的功能障碍具体在什么方面,常常需要再次查体和评定。因此,对于专科记录部分如何记录,采取什么样的模块记录,需要认真研究达成共识。 1.2.4 诊断部分 这部分问题争议较大。目前多数大型综合医院只写疾病诊断,或在疾病诊断后的括号内写明功能障碍的内容;有些则将疾病诊断和功能诊断分开记录;有些采用北京博爱医院早年的写法如:残损、残疾、残障;有些将功能诊断写在前面,把疾病诊断写在后面。这些现象的产生虽与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医院质控科、病案科的要求有关,但更关键的是没有专科学会的统一标准,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南,医院才会比照卫生部或者地方卫生厅的病历书写指南套用。既然患者到康复医学科不是治疗“疾病”,而是针对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寻求治疗措施,那么康复医学科入院记录的第一诊断应该是什么?顺理成章就只能是功能障碍及其分级,而引起这些功能障碍的原发疾病和损伤原因就该处于从属地位,这样才与康复医学的性质和任务相一致。同时,只有我们的医疗文书准确反映了患者的功能障碍性质、部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状况,才能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或残联提供可信的素材,便于认定患者的伤残等级。至于究竟如何把诊断准确体现在康复医学医疗文书中,需要专业委员会讨论后,由医院管理部门认定。(待续)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病历质量现状调查和建议(2)
1.3 首次病程记录
病史摘要和体格检查形式同其他学科,但应注意对体格检查中患者障碍的要点描述须能导出患者的主要诊断。而进入康复程序的患者其疾病或损伤诊断基本是清楚的,一般不需要鉴别诊断。了解功能障碍便于制定康复治疗计划、选择主要治疗方法、确定康复目标。了解疾病和损伤的诊断要明确是否需要二级或三级预防,以防止部分疾病再发或恶化,以免盲目进行康复治疗加重患者的病情,如肌肉疾病、多发性硬化、运动神经元病等。但如果第一诊断确定为功能障碍,其鉴别诊断的意义就在于不同疾病引起功能障碍的差别和康复治疗难度,以及对功能恢复可能性的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基层二级以上医院收治颈肩腰腿痛患者(面瘫仍有多种原因,需要鉴别),需要区别对待。另外,诊疗计划也应围绕第一诊断展开,列出主要的康复治疗手段和药物治疗种类,同时应积极预防康复医学科系统风险,如患者跌倒、治疗中继发性骨折、烫伤、误吸、再发心脑血管病等。这方面华西医院
在风险防范教育方面做得比较仔细,可以健康宣教的方式列出。 1.4 病程记录
期评定”。 对于偏瘫、截瘫和脑外伤等患者,至少一个月做一次康复评定,用来反映患者功能障碍情况及当前康复治疗的效果。目前大部分综合医院的住院病程中不能反映康复评定的内容,没有康复医师的综合总结,多数由相关专业治疗师写出评定报告,自行保管,患者出院时将报告归档;有的只在病程中简写寥寥数语,不能反映患者经过评估后的整体情况;也有的医院把医师书写的各类文书、护理病历、康复评定表和治疗项目分为三大块,使康复评定、治疗过程割裂开来。康复评定形式多样,所产生的治疗指导意义有限,至于究竟要不要按照北京博爱医院病程记录模式执行,要不要记录评价结果,也是需要讨论解决的内容。?1.4.1康复评定 康复评定是了解康复治疗对象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康复医学的特点,更是康复治疗方案制订、实施以及预期目标检验的依据。康复评定不是简单的几份量表,而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主管医师通过病史、全面体检、必要的实验室等医技检查、专业评估量表,结合PT、OT和/或ST、心理医师、康复护士、支具师、针灸推拿医师的分析意见,制定出治疗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再根据近期目标确定目前的治疗方案、治疗要点和注意事项。这一评价过程和结果必须要以一种形式反映在病程记录中,称之为“
1.4.2 阶段小结 《规范》中规定“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长期住院如偏瘫患者的评定也是每月一次,那么能否用评价记录代替阶段小结?《规范》又指出“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既然住院周期长的患者必须作出阶段小结,是否就应该写出评价记录,同时用评价记录替代阶段小结?将评价的内容和阶段小结内容揉和一起?这是需要重新规定的部分。
1.4.3 病程记录时间 《规范》规定“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三级综合医院住院天数短的患者,可以做到实行上述记录时间。但是对于截瘫或者大部分偏瘫、骨折术后、脑外伤患者、植物人等康复患者,病情变化在一定阶段非常小,三天记录一次病程,常常言之无物。频密的病程记录势必会带来一定负担和浪费,这也需要给予合理的改进。 1.5 转科记录
综合医院其他科的患者常需转入康复医学科。需要注意的是,转入记录一定要体现出康复医学科的特点,对患者病情描述和评价要用康复术语,并按康复医学的功能诊断模式书写。 1.6医嘱问题
这里主要说康复治疗医嘱。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比其他科室多出了治疗师这一层。大部分医院将需要长期进行的康复训练、治疗项目开在长期医嘱中,之后是护士签字执行医嘱,而真正执行具体治疗的却是治疗师或者医生,此种做法既与现实不符,也无法可依。将治疗项目开在长期医嘱中,也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治疗师周末常会轮休,而医嘱不能根据治疗师的休息而及时加减,只能将周末未做治疗又流水收费的项目集中在出院或者阶段性退费,操作繁琐。在调研的几十家医院中,有两家将上述治疗项目开在临时医嘱中,每一周根据患者的需要开多少执行多少,下一周再集中开治疗项目。这种做法不会引起纠纷,容易操作,但却违反了临嘱24小时内有效的规定,无法可依。有的医院将常用治疗项目设计成表格式,和评定报告揉和在一起,构成康复治疗医嘱,专人负责管理和签字,每天的治疗费当日记帐结清,治疗师对当天项目签字,患者出院时,将该部分内容一并纳入病历归档。有的医院把康复治疗的长期医嘱设计为专用表格,用于医生开出长期治疗医嘱,执行者为治疗师签字。这些方法究竟孰优孰劣,也需统一约定。 1.7 评价表收入归档病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