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滘镇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区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及XX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的股份制改造。
第四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1000万元扶持资金,作为本扶持办法的专项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总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五条 申请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北滘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XX区资本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管理。承诺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北滘镇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北滘镇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申报项目所在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享受
本办法扶持:
1.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 未完成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
3. 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4.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一)对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进行股改的企业,在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奖励。
(二)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成功受理后,给予30万元补助;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通过并核准发行后,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
予40万元补助。
(二)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公开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申请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给予30万元补助;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40万元补助。
(三)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企业符合分阶段补助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助;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助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助,每家企业每阶段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企业成功在XX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分阶段给予补助;成功在新三板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精选层后,分别再给予15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进入新三板或沪深交易所,或由新三板进入沪深交易所。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第十二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补助。
第十三条 在XX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已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镇,成为我镇新增上市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并购非关联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且并购交易金额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已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成功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5‰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上市企业成功再融资的确认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文为准。
第十六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或经认可的各类资本运作专题培训活动,按实际培训费用支出的5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份(以北滘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其中2024年6月接受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项目申报,2024年6月接受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项目申报,2024年6月接受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接受申报部门为北滘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报北滘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复后,按规定拨付资金。镇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监督使
用。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滘镇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办理“多证合一”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股份公司设立证明文件; (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与券商等上市中介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及对应发票;
(六)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受理文件;
(七)上市或挂牌(所对应申请阶段)证明文件; (八)并购重组相关证明文件;
(九)配股、公开增发、定增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证明文件; (十)扶持资金申报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由北滘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北滘镇内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