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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教师公招《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复习材料大全(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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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3.学困生的含义:指智力水平正常且没有感官障碍,但其学习成绩明显低于同年级学生,不能达到

预期学习目的的学生。 ★p231

114.学困生与优生知识水平的差异:知识水平与学习方法密切相关,优生采用的方法比较科学,而学困生则相反。差异举例:课文背诵,优生根据记忆规律高效记忆,学困生反复的死记硬背;解决难题,优生复习教材——独立思考——请教他人,学困生放弃或者问答案。★★ ★115.学困生的教育措施:

(1)掌握学困生的心理,建立良好的师生感情。学困生同样具有进取心、自尊心,渴望进步,只要老师对每个学生充

满信心,真挚诚心、献出爱心、工作耐心,就能达到教学目的,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不要挖苦学生,不要对学生轻易下结论,尊重学生人格,让学生感到教师对他们的信任。

(2)培养学困生的自信心,让他们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不能让学生因为成绩差而对学习失去信心,要培养学困生的

自信心,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成功,在成功中培养自信。

(3)关爱宽容学困生,给予他们最大的信任。学困生一般是在家得不到温暖,在学校收到歧视,表现出满不在乎、反

抗或者疏远,教师要用深情换真情,真心实意地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爱他们,宽容他们,唤醒他们的学习意识,这是转变学困生的最佳途径。★★

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一)116.心理健康的含义:就是一种良好、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表现为个人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

内心体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够有效地发挥个人的身心潜力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积极的社会功能。★★p233

心理健康的标准:情绪稳定乐观、人格完整、正确的自我观、心理行为表现符合年龄特征、人际关系和谐、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117.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义:(1)预防精神疾病,保障学生心理健康的需要;

(2)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需要; (3)(3)对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配合与补充。 ★★★

118.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 (二)119.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方法:

(1)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知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

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知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 2)方法: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活动课或专题讲座; 个别咨询与辅导;

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的渠道。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一、法与教育法

(一)120.法的含义: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p243

121.法的特征: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

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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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

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

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

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是兴办教育所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51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2)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125.2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5.3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关系发生改变; (3)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254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三种:完全行为能力

人16或18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无行为能力人)

(2)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

3. 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3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包含权力和利益两方面。★

(2)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变现为主体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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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

(3)主客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4)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

义务。★★p255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分类: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

据权力内容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主体不同(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使用范围不同( 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

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

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力的分类: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三种观点:生存权、公民权、学习权) 家长的教育权(影响因素:国家教育权力、

学校的教育权力、家长的权力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

138.1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变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p260

138.2类型:(1)按基本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2)按专门职能:一般性、概念性、原则性、规则性、技术性规范; (3)按调整方式: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4)按法律行为产生基础:调控性规范、构成性规范;

(5)按内容弹性程度: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p261

(二)139.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

包括假定(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生效)、处理(是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违法后法律规范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三部分。★★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辅导书没有,但要求掌握): p262

140.教育道德的含义: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

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1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较:

(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区别;

(2)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相互作用。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142.教育道德的作用…..★★

143.教育政策的含义: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

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1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联系: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③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具体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④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证。

(2)区别:①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法规必须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政策还可以是政党组织。

②两者的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政策靠的是行政力量或者党的纪律,强制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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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两者的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党机关制定的则只在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

④两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政策具有广泛性几乎渗透到教育领域方方面面;法规范围相对小,主要是在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

和教育的基本关系。

⑤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采用政策;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

较稳定的教育关系一般采用法规。

二者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教育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教育政策被制定为及爱与法规后,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四、教育法制过程

145.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

145.1教育立法: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145.2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放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p269

146教育立法体制: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

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147教育立法主体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148.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议案的提出;(二)议案的审议;(三)表决和通过;(四)公布 149.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 150.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教育行政执法。 151.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P272

151.1教育法规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是正确执行教育法规的必要条件

(1)时间效力(法规公布时间和法规达到时间并用的原则、新法废除旧法的原则、法规不溯既往的原则) (2)地域效力(中央发布的适用于全国、地方使用于管辖区域、中央和地方有时候会发布仅使用于某区域) (3)人的效力(本国公民和侨居的外国人)

151.2教育法规的解释: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包括正式解释(立法、司法、执法、地方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152.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地位、原则、内容与方式:★★★P273

152.1含义: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 152.2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法律性; (3)具有强制性; (4)具有单方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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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主动性;

(6)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

152.3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152.4原则: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152.5内容与方式:

(1)推行教育法规实施,

(2)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153.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包括法律规定授权或委托的机关、组织。★

154.违法的含义与种类:含义: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要求,超出现行法律规范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种类:一般违法、犯罪。★★★

155.法律制裁的方式:★★★ (1)行政制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2)民事制裁: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3)刑事制裁:指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依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

五、教育法律责任

15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归责要件、归责原则:★★p280

156.1含义: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56.2规则要件:(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56.3 规则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还应遵守①责任法定原则,②责任自负原则,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④责任平等原则,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57.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现: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必须承担的

法律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于行政程序、

民事法律责任:指由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表现: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是

财产责任、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表现:依据是严重违法、认定和追究

是审判机关

违宪的责任。

158.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两类: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以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它主要是指学校未尽管理学

生的职责,教师未尽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

前者的违法主体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违法但仍坚持实施;而后者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未能够预见违法后果的产生,或并不希望出现违法后果。对这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需要考虑违法主体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59.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学校和教师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学校有权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所以,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晋升、任免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等等。★★

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因此,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就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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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教师公招《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复习材料大全(附答案)

(三)113.学困生的含义:指智力水平正常且没有感官障碍,但其学习成绩明显低于同年级学生,不能达到预期学习目的的学生。★p231114.学困生与优生知识水平的差异:知识水平与学习方法密切相关,优生采用的方法比较科学,而学困生则相反。差异举例:课文背诵,优生根据记忆规律高效记忆,学困生反复的死记硬背;解决难题,优生复习教材——独立思考——请教他人,学困生放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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