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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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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

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0]7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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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2 / 4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3 / 4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

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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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0]7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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