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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第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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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A.五过B.五听C.五刑D.五善【答案】B【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虽然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神明裁判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注意司法心理运用到实践。西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五过”即《尚书·吕刑》所记载的刑罚之一。“五善”等作为考查官吏政绩的五种形式。【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即“五听”,对被讯问者的感观反映而确定的其陈述真假作为审判证据,从而决定取舍。2.秦朝把杀

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A.家罪B.公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答案】C【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公罪”即私罪的对称,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罪。《唐律·名例》注:“公罪谓缘公事致罪,则无私曲者”。《唐律》规定公罪

从重处罚。“家罪”即家族成员违背家族法规或者宗法伦理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与“私罪”不同。【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秦朝的诉讼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应。“公罪”与“私罪”相对应,均指官吏犯罪,“家罪”是指非官吏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3.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A.充军B.发遣C.枷号D.廷杖【答案】C【考点分析】明代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英宗时创设,又称“枷示”、“立枷”,即在罪犯颈项套枷,枷上表明犯人的姓名、所犯罪状,令其监外示众。倍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属于耻辱刑的一种,结果与死刑无异。“充军”明代发展了源自宋元的充军刑。“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强迫性的屯种或者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是清代特别创立的一种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的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发遣”的对象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廷杖是明代的律外重刑,即皇帝在朝廷上敕令杖打大臣,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廷杖之名始见三国时期的东吴,明太祖朱元璋时创设为常刑,以此种手段羞辱朝臣的做法,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权威。【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明代创立的属于例外执行的耻辱刑,因充军是流刑的发展,廷杖源于东吴,不属于耻辱刑,发遣是清代的例外重刑,故仅答案C符合题意。4.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B.《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均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

的宪法性文件,均有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但抗日后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各个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从而成为当时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抗战后期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由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和崭新的内容最具有代表性,故选C5.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A.大理寺B.御史台C.刑部D.法部【答案】A【考点分析】唐朝中央设置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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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A.五过B.五听C.五刑D.五善【答案】B【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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