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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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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所有头孢菌素类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肠球菌属抗菌作用均差,故不宜选用于治疗上述细菌所致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2、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先前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3、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4、氨基糖苷类和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合用可能加重前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5、头孢孟多、头孢哌酮等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三、氧头孢类

拉氧头孢抗菌性能与第三代头孢菌素相近,对多种革兰阴性菌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对厌氧菌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同时对β内酰胺酶稳定。

注意事项:

用药后可致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明显出血(有时是致命的),预防使用维生素K每周10mg可防止凝血酶原减少,由于某种原因这种毒性,临床上宁可选用其他第三代头孢菌素。本药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四、单环类

氨曲南抗菌谱为革兰阴性菌,对阳性菌无效,不适合社区感染。对铜绿假单孢菌的作用低于头孢他定,与庆大霉素相近;对于质粒传导的β内酰胺酶,本品较三代头孢菌素稳定,建议用于对β内酰胺类过敏的阴性菌感染患者。

注意事项:

1、本品对肝脏毒性不大,但对肝功能已受损的患者应观察其动态变化。 2、本品与头孢西丁在体外与体内起拮抗作用。 五、头霉素类

头霉素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的作用显著低于第一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阴性菌作用优异。本类药物对革兰阴性菌β内酰胺酶稳定。头孢西丁、头孢美唑的抗菌谱类似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米诺、头孢替坦与第三代头孢菌素相近。本类药物对厌氧菌如脆弱拟杆菌有较强的作用。

六、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适用于因产β内酰胺酶而对β内酰胺类药物耐药的细菌感染,但不推荐用于对复方制剂中抗生素敏感的细菌感染和非产β内酰胺酶的耐药菌感染。目前临床应用者有氨苄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哌拉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和头孢哌酮舒巴坦。

注意事项:

1、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替卡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等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患者禁用。对以上合剂中任一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该合剂。

2、有头孢菌素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舒巴坦。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3、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4、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

5、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和早产儿;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也不推荐在儿童患者中应用。

七、碳青霉烯类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对各种革兰阳性球菌、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和多数厌氧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多数β内酰胺酶高度稳定,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等抗菌作用差,临床主要用于产ESBLs的革兰阴性菌。目前在国内应用的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有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和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3、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有癫痫史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及肾功能减退患者未减量用药者,因此原有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患者有指征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4、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八、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两者的抗菌谱与红霉素相似但较窄,仅对葡萄球菌属(包括耐青霉素菌株)、链球菌属、白喉杆菌、炭疽杆菌等革兰阳性菌有效,对革兰阴性菌如流感

嗜血杆菌、奈瑟菌属及支原体属均无效,此点有别于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本类药物,尤其是克林霉素对厌氧菌有良好抗菌活性,常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腹腔感染及盆腔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的患者。

2、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注意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有前列腺增生的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潴留。 5、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肝功能损害的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九、大环内酯类

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地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①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②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③白喉及白喉带菌者。(2)军团菌病。(3)衣原体属、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4)其他: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十、糖肽类

(一)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万古霉素及去甲万古霉素适用于耐药革兰阳性菌所致的严重感染,特别是耐甲氧西林金葡菌(MRSA)或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CNS)、肠球菌属及耐青霉素肺炎链球菌所致感染;也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患者的严重革兰阳性菌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过敏的患者。

2、不宜用于:(1)预防用药;(2)MRSA带菌者;(3)粒细胞缺乏伴发热患者的常规经验用药;(4)局部用药。 3、本类药物具一定肾、耳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尿常规与肾功能,监测血药浓度,注意听力改变,必要时监测听力。

4、有用药指征的肾功能不全、老年人、新生儿、早产儿或原有肾、耳疾病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同时监测血药浓度,疗程一般不超过14天。

5、万古霉素属妊娠期用药C类,妊娠期患者应避免应用。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应避免将本类药物与各种肾毒性药物合用。

7、与麻醉药合用时,可能引起血压下降。必须合用时,两药应分瓶滴注,并减缓万古霉素滴注速度,注意观察血压。

(二)替考拉宁

临床用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氨苄西林肠球菌所致的系统感染(对中枢性感染无效)。

注意事项:

1、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慎用,用药时监测肾功能。

2、本品与万古霉素有交叉耐药。与耳毒性、肾毒性药物联用可导致毒性增强。

十一、夫西地酸

主要对阳性菌及奈瑟球菌、结核杆菌有抗菌作用,用于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所致的周围感染。

注意事项:

本品可致黄疸,禁用于肝病患者。 十二、磷霉素

可用于治疗敏感金葡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包括甲氧西林敏感及耐药株)和链球菌属、流感嗜血杆菌、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所致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治疗严重感染时需加大治疗剂量并常须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如治疗耐甲氧西林金葡菌重症感染时与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联合。

注意事项:

1、既往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2、磷霉素与?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联合时多呈协同抗菌作用。

3、由于磷霉素钠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和老年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应用。

4、每克磷霉素钠盐含0.32g钠,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及需要控制钠盐摄入量的患者应用本药时需加以注意。

5、静脉用药时,应将每4g磷霉素溶于至少250 ml液体中,滴注速度不宜过快,以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十三、恶唑酮类

利奈唑胺,对MRSA、MRCNS有效,因阳性菌对万古霉素发生MIC漂移现象,故对重症阳性菌感染,利奈唑胺优于糖肽类。临床还可用于控制耐万古霉素屎肠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等。

注意事项:

1、本品的应用应严格限于适应症。 十四、氨基糖苷类

中、重度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感染。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有:(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核糖霉素。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小诺米星、阿米卡星、奈替米星、依替米星、异帕米星。(3)抗菌谱与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口服或局部应用者有新霉素与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

注意事项:

1、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需注意局部用药时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菌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抗菌作用差,又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因此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由于其毒性反应,本类药物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4、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临床有明确指征需应用时,则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 图文 

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所有头孢菌素类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肠球菌属抗菌作用均差,故不宜选用于治疗上述细菌所致感染。注意事项: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2、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先前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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