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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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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 4.0.1 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 4.0.2 条 规划核实内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用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

第 4.0.3 条 计容面积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应按表4.0.3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

表4.0.3建筑工程竣工后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 2万(含2万)以内 2万~10万(含10万) 10万~20万(含20万) 20万以上 误差控制范围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1%,且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5%,且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2%,且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15%,且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超出表4.0.3允许误差值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4 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密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许误差值执行:

1.建筑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须依法处理后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5 条 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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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6 条 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的,且满足航空限高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但满足航空限高或规划限高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满足航空限高但不满足规划限高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5.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6.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后,按现状予以办理规划核实;未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的,须按规划条件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7 条 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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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但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且不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8 条 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

1.物管用房、垃圾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等公建配套设施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1)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面积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叠建的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独立设置的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涉及位置调整的,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9 条 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规划核实: 1.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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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规划核实。

2.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10 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建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上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减少的,须保证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

3.增设垃圾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和雨篷等,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4.0.11 条 分期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的楼栋进行分期规划核实,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待项目全面竣工后予以核实。

第 4.0.12 条 分期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

对于一个规划条件、分期规划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段依据规划条件对应的规划许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核实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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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 5.0.1 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 5.0.2 条 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容积率指标的设置应低于本规定。

第 5.0.3 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5.0.4 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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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4.0.1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第4.0.2条规划核实内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用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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