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③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1.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
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
道长度不小于7.5米;
3.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根
据其用途核定,其后退距离不小于25.0米;
4. 离室外地坪的净空高度高于3米的雨蓬、檐口、阳台等可在后退距
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 3.2.7 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 3.2.8 条 建筑高度不高于3.0米的车库、垃圾用房、市政设施用房、门卫室可临用地红线设置。建筑高度不高于4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设置。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第 3.2.9 条 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第 3.2.10 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的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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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11 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后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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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 3.3.1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 3.3.2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3.2控制。
表3.3.2 建筑间距最小控制要求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1.0H 且≥6.0米 - - -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低层相对: 6.0米 1.0H(多层、低层) 多层对低层:6.0米 且≥13.0米 多层相对: 8.0米 6.0米 - - 9.0米 21.0米 - 13.0米 9.0米 13.0米 13.0米 高层建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②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建筑间距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 3.3.3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多、低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主要
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结
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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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
行退距管理。 第 3.3.4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表3.3.4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其余规划道路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15.0米 10.0米 7.0米 5.0米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1. 建筑首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 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得出道路红线;沿街首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步行街地坪之间平顺连接; 2. 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小于6.0米。 第 3.3.5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
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低于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
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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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
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 第 3.3.6条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
理按第3.3.2条~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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