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3.3 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α≤60 60<α≤90 000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高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米 10.0米 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3.1.4 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3条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5条控制。 第 3.1.5 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表3.1.5.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且≥6.0米 - - - 山墙 8.0米 6.0米 - -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13.0米 9.0米 21.0米 - 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13.0米 13.0米 多层长边 建筑 山墙 主要 高层朝向 建筑 次要 朝向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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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000最小间距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 表中α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表3.1.5.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α≤600 600<α≤900 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高层与多层 9.0米 13.0米 多层与多层 6.0米 8.0米 注: 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3.1.6 条 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不高于24.0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 3.1.7 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6.0米,与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0米。
第 3.1.8 条 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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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9 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方案合理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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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退界
第 3.2.1 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3.2.2~3.2.7条的规定。
第 3.2.2 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 3.2.3 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用途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住宅建筑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 非住宅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区三环路内) 0.6(中心城区三环路外) -- α≤30° 0.3 最低要求(米) 6.0 4.0 13.0 9.0 6.0 4.0 0.2 13.0 9.0 2.0 30°<α≤60° 0.24 0.2 0.5 -- α≤30° 30°<α≤60° 0.16 0.125 0.5 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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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
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小于15.0米;
2.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
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3. 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
离,按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 3.2.4 条 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 3.2.5 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
3.2.3条进行控制;
2. 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3.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
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 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后退规划绿地的
距离不小于15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第 3.2.6 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2.6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24米部分 建筑高度>24米部分 5.0米 10.0米 8.0米 8.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注:①各类建筑后退二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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