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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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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条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 2.2.4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1 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核心区 一般地区 特别地区 总容积率 ≤2.5 ≤2.0 ≤1.5 总建筑密度 ≤20% ≤20% ≤30% 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用地,总容积

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

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表2.2.4.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核心区 一般地区 特别地区 总容积率 ≤2.5 ≤2.0 ≤1.5 总建筑密度 ≤25% ≤25% ≤30% 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5%。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

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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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 2.2.5 条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地区除外)。特别地区的以上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表2.2.5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地区除外)

总建筑密度 项目类型 棚户区改造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 农民安置房 城中村改造 总容积率 ≤3.0 ≤3.0 ≤3.0 ≤2.5 住宅用地 ≤25% ≤25% ≤25% ≤25%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0% ≤30% ≤30% ≤30%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45% ≤45% ≤45% ≤45% 第 2.2.6 条 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建筑用途 性质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总建筑密度 ≤35% 总容积率 高度 幼儿园 农贸市场 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 其它服务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0.8且≤1.6 ≤2.4 不 高 于 24 米 ≤50% ≤2.4 ≤2.4 ≤2.4 6

注:①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

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②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第 2.2.7 条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第 2.2.8 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8.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4.0 ≤3.0 ≤2.0 总建筑密度 ≤50% ≤50% ≤50% 核心区 一般地区 特别地区 注:①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

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8.0,一般地区不大于4.5,特别地区不大于2.5; ②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

表2.2.8.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 项目分区 核心区 一般地区 特别地区 总容积率 ≤3.0 ≤2.0 ≤1.5 总建筑密度 ≤55% ≤55% ≤55%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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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5%。

第 2.2.9 条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9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核心区 一般地区 特别地区 总容积率 ≤2.5 ≤2.0 ≤1.5 总建筑密度 ≤40% ≤40% ≤40%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第 2.2.10 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8条执行。 第 2.2.11 条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0.5且不大于2.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 2.2.12 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 2.2.13 条 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第 2.2.14 条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第 2.2.15 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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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 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 2.2.16 条 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第 2.2.17 条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

2.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米。

3.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

第 2.2.18 条 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 2.2.19 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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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 - 图文 

第2.2.3条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2.2.4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2.2.4.1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核心区一般地区特别地区总容积率≤2.5≤2.0≤1.5总建筑密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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