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剂。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前置审核 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附件1第17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分管领导、 承接省科室负责人、 级下放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99项。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具体承办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9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10 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黔南州卫(2019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生健康局四、三十七、三十行政审批八、三十九、四十、科 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11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州卫生健(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五、康综合行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政执法支四十、四十二条。 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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