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江校学【2014】10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市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教育部、地方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3.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4.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5.在社会公益、自主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当学年必须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2.学生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3.平均绩点居于本专业前10%;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经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为担任校、学院、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党团支委,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由学校或者学院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团委、学生会、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评审条件:
1.当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2.工作至少满一年,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
3.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七条 校一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2.本学年平均绩点居于本专业前2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经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八条 校二等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本学年平均绩点位居本专业前3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评审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0%。
12-2014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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