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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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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怎样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问题,法律实物工 对法学理论抱有理论“无用”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分析表明,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能够互动与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与法治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 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 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 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 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

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 。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法律实务工 ,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 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 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 “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 现实问题的 ,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 。即使是 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

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 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 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 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 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 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 “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2021年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怎样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问题,法律实物工对法学理论抱有理论“无用”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分析表明,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能够互动与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法学理论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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