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机构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测量规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地质测量工作、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特制定《地测机构职责》如下:
一、地测职责范围
(一)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二)进行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三)通过调查研究提供与地压、地温、瓦斯等与地质条件有关的地质资料。
(四)进行矿井地面和井下控制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和各种施工测量,建立井上下正确的几何对照关系。
(五)进行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期施工,参加采掘工程进度验收。
(六)按规程规定积极开展岩层移动观测,根据本矿及邻矿和其它矿区岩移观测资料,提出本矿使用的岩层地表移动参数预计方法,满足“三下”采煤环境保护、造地复田和保护建筑物的需要。
(七)按照《矿产资源法》进行本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损失量、损失率,掌握矿井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告的审批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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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工作。
(九)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和水文及防
治水工作。
(十一)结合生产建设开展矿井地质测量、水文和防治水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地面补勘设计计划和管理井下钻探工作。
二、地质测量(生产技术)负责人职责范围
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测量规程》等相关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
3.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4.组织制定地质测量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6.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8.及时安排进行井巷工程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9.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0.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完善措施组织落实。
11.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1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