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救命稻草
第一章 总论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主体 组织 国家 内容 物 人身人格 客体 法人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常见于物权关系 常见于人身关系 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常见于合同关系(经济法基础将合同标的物认定为合同关系的客体)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权利、义务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行为 特指行为的结果 表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表三、法律事实 事件 绝对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相对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表现形式)积极与消极行为 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与非表意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几方表意)单方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与非要式行为 表四、法的形式 形式 宪 法 法 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 ××法 ××条例 ××地方××条例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办法 名称规律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年龄 不满8周岁(<8) 精神状态 “完全不能”辨认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 “不能完全”辨认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立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 法的适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五、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记忆口诀 创法成不成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内容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运用的目的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表六、经济仲裁 适用 内容很诚实 小三长特别一般 祖国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适用范围 原则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效力 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表七、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审判制度 【注意1】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案件:简易小额诉讼+非诉讼民事案件 【注意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普通 被告住所地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特殊 ⑷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地域管辖 ⑸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 不动产 协议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法院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地点 共同 “立案在先”原则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 【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中止 适用情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 “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 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 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⑴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适用 ⑵“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⑶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调解 判决 表八、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⑶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一个爹 俩爹 复议机关 没爹 复议程序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一般 特殊 一审 二审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行政案件: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终审判决 【注意】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不收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复议决定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⑷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表九、行政诉讼 诉讼受理 范围 不受理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⑴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⑵海关处理的案件 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诉讼管辖 特殊情况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一审判决时间 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除外) 【注意】起诉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表十、法律责任 判决生效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表一、会计工作管理 管理 全国 地方 国务院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但不要求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表二、会计核算 伪造变造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 所有单位 “应当”使用中文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责任 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记录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境内外资企业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单位 人民币 本位币 特殊单位 违规处理 原始凭证 日常核算 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报告 折算为人民币 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不得涂改;有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加盖“出具单错误更正 位”印章 【注意】“金额”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可以不附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 记账凭证 错误处理 按规定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账簿 对账 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注意】用“账簿记录”去核对 四表、一注、一说明 ⑴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⑵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对外提供 师签名并盖章 ⑶“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⑷接触人员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 表三、会计档案 包括内容 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⑵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仅保存电子档案 具备保存条件且“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管理程序 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分类: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10年、30年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注意】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程序 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不得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销毁 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表四、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外部监(主要监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督 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检举 表五、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内部不相控容职制 务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政监督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府内容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监【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督 查询“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构权 “查询”有关情况 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要素 报告日期 【注意】不包括“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等 标准报告 非标准报告 无保留 不含“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主要监督人)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政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监督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主 体 对 象 本单位经济活动 各单位会计工作 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违法行为 销毁 审计报报告告 类型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