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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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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直接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第三条 福建省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省内各地区电网的并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在地区经贸委的主持下,由各地区电业局会同各有关电厂,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调通中心备案。

第四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自觉接受经贸委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五条 管理考核依据: 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以及电力行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省电力公司的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调通中心的电能量管理系统(EMS)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重复考核。在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 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调通中心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

(一)电网企业与电厂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1、电网季度“三公”调度信息披露;

2、通报上一季度电网、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问题及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并商讨下一季度运行计划;

3、协调解决电厂运行中有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网公司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电网公司备案,电网公司应尽力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电网公司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汇报调通中心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调通中心备案,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公司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电网公司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公司备案。

(三)对省电网公司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起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调通中心备案。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

第十条 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网公司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

的原因及影响。

(二)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24 小时内向调通中心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公司和电厂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等电厂未能做到者,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 15万千瓦时。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一)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调通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第十二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调通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 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3、当电厂投入AGC运行或作为电网第一调频厂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厂应跟踪调整调通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厂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

2、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调通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

3、电厂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 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

1、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年发生超过1次/台的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的突然跳闸,全月超过4次的突然跳闸(凡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

2、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1)提前12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调度同意,或经调度同意可立即停运的,免于考核;

(2)经调度同意,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的申请,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免于考核。如6点以后不能并网,从6点后进行考核;

(3)机组进行计划性大修结束时,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免于考核。 3、 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

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降低出力数×0.4(不重复考核)。

4、 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1)延迟开机时间=机组实际并网时间?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

(2)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

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凡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t=10分钟,事故开机t=5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t=15分钟,事故开机t=10分钟)。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

5、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若超过72小时而此时系统无备用机组可开启时按不超过144小时计算。调试机组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 电厂机组调节能力和性能管理考核 1、机组的启停及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管理考核

各电厂应按照调度协议和已核准的报告,控制机组的额定、最大、最小出力以及启停时间和升降速率。

(1)机组低出力运行考核

电厂应开展有资质部门参与的机组最低安全出力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经贸委、调通中心,经省经贸委核准后,作为调通中心考核机组最低安全出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详见附表一)。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因电网安全、调度等原因需要其机组出力应在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运行,因电厂原因而未能达到要求者,其扣罚上网电量为:

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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