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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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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lOPa(102mmH2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5.4.3.2的规定。 5.5.5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6的规定。

5.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6.1 区域布置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5.6.2 设备结构

5.6.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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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5.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5.6.2.7 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5.6.2.8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9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10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5.6.2.11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6.3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6.1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6.1.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6.1.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6.1.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6.2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1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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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一氧化碳(C0)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6.2.1.2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一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6.2.1.3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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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6.2.1.4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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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1.6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6.2.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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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lOPa(102mmH2O);——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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