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与隐患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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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对责任人各罚款150元;炮后进入工作检查,对走在瓦检员前方的各罚款100元。
7、炮后未发现工作面有瞎炮,或未对瞎炮作明显标记,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各罚款150元。
8、违背防突细则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瓦斯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400元。 10、因违章指挥或违作业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 1
大经济损失,安监局专题研究,加重处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认错态度不端正者,给予加重惩处,停工检查,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处理。
二、处罚的执行
1、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自己查出、汇报的问题,由各单位自行处理),有权现场开具罚款通知单,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交集团公司安监局。
2、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要在现场对违章者及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帮教培训每查处1人次违章和一起事故隐患(以开具罚款单为准),奖给帮教费20元,每季度由安监局将罚款情况交集团公司财务处统一兑现。
3、安全处罚通知单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供。 4、其它未尽事宜,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4
关于印发《“三违”与隐患处罚规定》的 2 通 知 公司各单位:
为切实增强全员安全责任心,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减少违章,杜绝事故,公司已对2007版《“三违”与隐患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三违”与隐患处罚条例》自行作废。现将新修改施行的《“三违”与隐患处罚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三违”与隐患处罚规定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 3
“三违”与隐患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本行业规章、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杉木树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本规定中涉及重大未遂事故、追究管理责任的在公司安全仲裁会上集体裁定。 第2条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为基础,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的定性和判断。
第3条 对不直接威胁安全的一般个人违规违纪行为,以帮教为主,并给予50-100元的处罚。
第4条 对安全具有一定威胁的个人违规违纪行为,以帮教 4
为主,并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第5条 对违反明令“禁止”的相关条款的典型、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对责任者一次按200-1000元处罚。
第6条 对破坏安全设施的违章违规人员,一次给予200-400元的处罚;对蓄意破坏、盗窃安全设施的违章违规人员,一次给以800元以上的处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大小另行追加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7条 因失职、蛮干、违章已对矿井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酿成了较大安全隐患的人和事,按未遂事故查处,一次按200-500元进行处罚,并上靠一级追究行政管理责任。
第8条 因失职、蛮干、违章造成了人身伤害、经济财产损失、产生影响等不良后果,一次按500-5000元处罚,并上靠一级追究行政管理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责任
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的赔偿。 5
第9条 各类特殊工种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100元/人;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处罚100元/人,并处罚安排者(班长或队干)各100元/次。特殊工种人员不遵守岗位责任,班中脱岗、撤离工作区域或睡觉,失职、渎职,视情节按100-500元处罚或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第10条 对屡教不改的“三违”人员、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将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一通三防”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