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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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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水发[2014]11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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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8日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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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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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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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申诉。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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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水发[2014]11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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