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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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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识。 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技术服务。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生产管理人员。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 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精编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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