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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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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八章 异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异议和质疑。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提出异议和质疑,异议和质疑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答复或按权属管理关系由有关部门答复。

异议和质疑的问题会影响交易公平、公正需要暂停交易活动的,应暂停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向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八条 区资管办负责统一接收、转办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在公共资源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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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没收交易保证金、罚款、撤销中标或竞得人资格、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册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暂停代理资格、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册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清出专家库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犯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的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等与本办法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我区现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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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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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资管委)是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备案;负责统一接收、分办建设工程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依法核准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对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实施监管和检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技术含量的高低、完成的难易度、经济社会的影响等,负责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分类标准。对资管办不能确定拟招标建设工程类别标准的咨询,应在专业技术方面给予支持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依法监督本行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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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使用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除因经济、社会、技术等特殊原因经区资管委审议同意外,应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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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准。第八章异议、质疑与投诉第二十六条异议和质疑。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提出异议和质疑,异议和质疑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答复或按权属管理关系由有关部门答复。异议和质疑的问题会影响交易公平、公正需要暂停交易活动的,应暂停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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