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4、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工程造价或采购价格;
5、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6、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7、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审查或评标标准; 8、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资质设置不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设置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四) 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与其他人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行为:
1、招标人、采购人所属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参与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招标人、采购人在资格预审或者开标前开启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授意或协助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招标人、采购人向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4、招标人、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5、招标人、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为特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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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供应商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6、招标人、采购人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实行区别对待的;
7、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产权等出让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让人不得将下列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1、未依法领取权属证的; 2、权属关系不清的; 3、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未经权属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的; 6、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取得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7、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8、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评估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
(二)出让人不得与他人串通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竞买人的竞争,出让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串通、排挤行为:
1、出让人向潜在竞买人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和内容的; 2、同一出让资源,出让人向潜在竞买人提供不同的出让信息和内容的;
3、出让人设置与出让资源实际需要无关条件的; 4、出让人对潜在竞买人设置不合理倾向或歧视条件的; 5、出让人明示或暗示其他竞买人为特定竞买人获得竞得权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歧视行为。
第四章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守则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是响应招标人、采购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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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参与交易资源的竞争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的交易行为必须按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制定的交易方案(文件)和程序依法参与竞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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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名等行为。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证件等;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人、供应商违反投标承诺的行为;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五条 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非法手段获取竞得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串通、作假或非法手段行为:
(一)与出让人相互串通的; (二)使用行贿手段的; (三)竞买人互相串通报价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证书、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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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他人名义参与竞争的;
(六)以非法手段压制其他潜在竞买人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作假、非法手段行为。
第五章 代理机构守则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代理招标(采购)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及以下原则:
(一)代理人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二)代理人不得串通招标人(采购人)为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编制不符合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招标(采购)文件。
(三)代理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进入南海区承接业务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佛山市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部门频发的《诚信手册》;
(二)从业人员必须从佛山市诚信系统备案的人员中选取,且已在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工作人员证;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或所承接业务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必须出席整个招标、评标过程;
(四)在招标文件送审时,应同时将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报区资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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